今晚7点37分,薛之谦微博转发央视新闻的报道,并配文“文字 乃凶器 可传善 可滋恶 流量 是干爹 可换银 可报应”,再次回应盗摄争议。
据央视新闻报道,今年电影春节档足以用火爆来形容,但同时也有网友质疑,有观影者在看电影的时候,拿手机对着银幕拍照,而后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观影感受,以此作为配图。网友指出此举构成“盗摄”,引发舆论关注。
很多朋友关心,看电影时对着银幕拍几张照片,发个朋友圈儿或者微博,到底算不算“盗摄”呢?来听听专家的解答。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一个照片或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但是,如果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传播,若当事人不许可,权利人不同意,则属于侵权。
周兆成律师表示,薛之谦的行为是否构成盗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薛之谦在拍摄他人作品时未经许可,并且将这些材料用于公开传播、商业利用或其他侵犯他人权益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盗摄。但是,如果薛之谦的拍摄行为仅仅是为了个人观赏或留念并没有传播或商业利用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盗摄。像薛之谦这样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明星,其社交媒体发布的动态浏览量及影响力都是远大于我们普通老百姓的,他们的言行举止也被放大在了公众视野下,公众人物要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与责任。
如果发生盗摄行为,并且被片方追究,盗摄者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盗摄者可能需要赔偿片方因盗摄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房收入、版权费等。盗摄行为可能违反相关的行政法规,盗摄者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执照等。如果盗摄行为构成犯罪星空体育app下载,盗摄者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周兆成律师还提到,“即使从法律上讲没有追究,盗摄行为在道德和社会层面仍然是不可接受的”,并呼吁大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避免进行盗摄行为。
今晚7点37分,薛之谦微博转发央视新闻的报道,并配文“文字 乃凶器 可传善 可滋恶 流量 是干爹 可换银 可报应”,再次回应盗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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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关心,看电影时对着银幕拍几张照片,发个朋友圈儿或者微博,到底算不算“盗摄”呢?来听听专家的解答。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一个照片或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但是,如果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传播,若当事人不许可,权利人不同意,则属于侵权。
周兆成律师表示,薛之谦的行为是否构成盗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薛之谦在拍摄他人作品时未经许可,并且将这些材料用于公开传播、商业利用或其他侵犯他人权益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盗摄。但是,如果薛之谦的拍摄行为仅仅是为了个人观赏或留念并没有传播或商业利用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盗摄。像薛之谦这样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明星,其社交媒体发布的动态浏览量及影响力都是远大于我们普通老百姓的,他们的言行举止也被放大在了公众视野下,公众人物要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与责任。
如果发生盗摄行为,并且被片方追究,盗摄者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盗摄者可能需要赔偿片方因盗摄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房收入、版权费等。盗摄行为可能违反相关的行政法规,盗摄者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执照等。如果盗摄行为构成犯罪,盗摄者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周兆成律师还提到,“即使从法律上讲没有追究,盗摄行为在道德和社会层面仍然是不可接受的”,并呼吁大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避免进行盗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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